湖南一烟酒行卖假酒被判3年,部分流入足浴店

2019-05-10 17:31 WBO葡萄酒商业观察

文︱WBO团队

 

日前,一伙犯罪分子因销售假冒长城、张裕、Castel、拉菲葡萄酒产品,且金额超过25万元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刑,其中最高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有意思的是,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为规避处罚,曾使用一款品牌名为“县域”的葡萄酒产品对长城葡萄酒予以替代。

 
湖南一烟酒行销售假冒葡萄酒,被诉后用“县域”葡萄酒代替“长城”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自2016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刘长生伙同胡雪蓉、刘畅通过其位于长沙高桥大市场注册经营的“长铭洋酒商行”销售假冒“长城”、“张裕”、“Castel”、“拉菲”系列葡萄酒等商品,且在明知所购进葡萄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

 

被告人刘长生所经营的“长铭洋酒商行”销售假冒“长城”系列注册商标的葡萄酒给“佳红足浴”、彭某、曹某、周某等人共计201630元;销售假冒“张裕”系列注册商标的葡萄酒共计15949元;销售假冒“Castel”系列注册商标的葡萄酒共计2400元;销售假冒“拉菲”系列注册商标的葡萄酒共计8560元;另销售假冒“长城”、“拉菲”系列注册商标的葡萄酒给张某2共计30865元,以上共计259404元。

 

2017年8月,因侵犯“长城”系列商标权,“长铭洋酒商行”被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导致前者赔偿了15000元。被告人刘长生为规避侵权,自2017年10月后,开始购进标注有“县域”注册商标的葡萄酒对外销售,该注册商标与“长城”系列注册商标近似而非相同。

 

 

有意思的是,被告人刘长生及胡雪蓉将所销售的县域葡萄酒在记账本上仍然记载为“长城红”。

 

多款产品不合格,被告非法获利5万元

 

2018年1月18日,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长沙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被告人刘长生经营的“长铭洋酒商行”门店及位于长沙县黄兴镇太平村樟术一组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葡萄酒4700余件并予以扣押。

 

其中,现场被查获的假冒“长城”系列注册商标葡萄酒698件、假冒“张裕”系列注册商标葡萄酒233件、假冒“Castel”系列注册商标葡萄酒364件、假冒“拉菲”系列注册商标的葡萄酒364件,共计1659件。还包括部分商标为“县域”等的其他葡萄酒。

 

被查获时,“长铭洋酒商行”已销售的葡萄酒金额超过25万元,未销售的部分货值也有13万多元,被告人刘长生因此非法获利5万元。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扣押的4700余件葡萄酒中多款假冒张裕、长城、Castel的葡萄酒为不合格产品。有意思的是,“县域”葡萄山楂露酒、“县域”城堡窖藏同样为不合格产品,货值共计40905元。但“县域”城堡窖藏、“县域”经典窖藏葡萄酒、“长域红葡萄酒”经检验合格。

 

经鉴定,被查获的葡萄酒中还有与“Castel”拼写高度近似的葡萄酒品牌。

 

三被告人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刘长生在被抓获后对于伙同被告人胡雪蓉、刘畅销售假葡萄酒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长生、胡雪蓉、刘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而且查获了部分假酒(其中部分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9年3月5日,根据我国刑法,被告人刘长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胡雪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县域”葡萄酒在本案不涉及犯罪

 

此外,由于所销售“县域”葡萄酒为合法商标,刘长生辩护律师认为用“县域”代替“长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法院认为该条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那么,标注有“县域”注册商标的葡萄酒是否涉及侵权?对此,WBO采访到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春祥律师。赵春祥在查看了“县域”葡萄酒注册商标后指出:商标使用必须和注册字体一致。从注册商标来看,县域和长城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若写繁体字或草书就和商标不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允许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基于此,商标需按照注册的图形与文字去制作与印刷,若差异大肯定不符合规定。如果使用与商标差异大的字体和图形作为广告来宣传,则涉不正常竞争。不正当竞争需由竞争对手去诉讼,不当使用商标则是任何人都可作为主体去投诉。”赵春祥说。

 

(部分内容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WBO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