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市场监管局出台“6类投诉”不予受理新规,职业打假人“碰瓷”酒商遇阻
近年来,部分职业打假人打着“维权”旗号,却以高额索赔为目的,频繁采取知假买假、恶意举报、虚构事实等手段维权。酒类行业作为重灾区,不少酒商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与精神压力,甚至陷入长时间诉讼过程。
在此背景下,天津、辽宁、河南、云南、陕西等地纷纷出台政策,明确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直接不予受理特定类型投诉的权力,以此打击牟利性维权行为,修复营商环境。
01
多地明确“六类投诉”不予受理,重点打击职业打假行为
为遏制牟利性维权行为,2025年以来,多个省市陆续出台政策,明确多类类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情况,WBO整理发现,各省市的相关文件中,均提到以下六种类型的投诉,市监局可以直接不予受理。
向下滑动查看更多
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求的购买行为,短期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商品、相似服务,其频次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求,以及不合常理的跨地域购买或反复多次购买同类商品。
知假买假并以此要挟赔偿,明知商品存在质量、标签、超保质期等问题,仍然购买或明知服务超出经营范围仍然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并以投诉举报、打假维权向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要挟要求经营者补偿或赔偿的。
无法提供本人真实信息及消费关系证明的投诉,即投诉人提供的身份证、现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明显不真实。受雇于他人或者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诉,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事实依据的,另外,无法提供投诉人本人实际付款凭证等消费关系证明,不足以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的。
短期内重复或大量投诉,即对同类商品频繁投诉,内容重复,或同一投诉人多次提起复议、诉讼或信访。
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牟利性投诉,即索赔诉求超出一般消费者索赔维权的合理范围,索赔诉求超过法律保护范围。
仅因宣传语、标签标识瑕疵,但没有受到实际损害的投诉,即未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实际损害,仅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宣传用语、标签标识、价格标注、执行标准代号、商品条码、说明等瑕疵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行为。
这些具体条款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也为打击非正常维权行为划定了清晰红线。而在实际判例中,各地法院也纷纷作出判决,将“职业打假”的牟利性行为与真正的消费者维权区分开来,为新规落地奠定了司法支持。
在重庆,一起广受关注的案件中,潘某分别购买了一箱五粮液、一箱青花郎以及十条中华香烟,随后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声称所购商品为假。法院审理后认定,潘某并非本地居民,购买量远超日常生活所需,且所购商品均未拆封。考虑到其在多地有类似购买和索赔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不属于合理消费范围,驳回了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在山西长治,一名职业打假人购买8瓶进口葡萄酒后,因商品无中文背标起诉商家索赔10倍赔偿。经查发现,7瓶商品背标疑似人为撕毁,法院以证据不足、行为可疑为由,驳回其诉求。
北京市也曾公布类似案例:赵某因酒类产品无中文标签向商家索赔十倍,但法院调查发现,其通过“网购+起诉要求大额索赔”的方式,共发起超过200起类似投诉,且无法证明实际损害,法院据此驳回其诉求。
这些案例的处理结果表明,监管与司法部门正试图将维权行为引导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正轨。与此同时,各地的新规通过“异常名录”“不予受理清单”等制度设计,配合公安与法院形成执法闭环,不仅有助于打击恶意举报,还能有效节约行政资源。
02
新规之下,酒商松口气
政策的出台,不仅让合法合规经营的酒商免受恶意打假和敲诈勒索的困扰,也有助于节省执法资源、降低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过去总要耗费时间应对那些打着维权旗号进行索赔的职业打假人,现在终于可以专注经营本业了。”成都一位葡萄酒商涂蓝说道。
涂蓝还表示:“打假本身没有错,打掉假酒、过期酒,打击标签造假问题,对整个市场是利好的。但如果对那些纯粹为了赚钱、动辄投诉索赔、动不动就走司法流程的‘职业打假人’,我们实在是拖不起。如果相关部门不予受理这类投诉,我们商家就能清闲很多,也能放心做生意。”
涂蓝指出,只有依法打假、理性维权,才能真正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否则,打着维权旗号行不当之事,只会让商家和消费者都受伤。
青岛公益律师张光耀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消费者维权需以“真实消费需求”为前提,“一旦脱离该前提,比如故意购买、重复购买、伪造消费记录等,行为本质就不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维权范畴。”
对于酒商而言,张律师建议应主动保存销售记录、沟通证据和支付凭证,在面对异常投诉时及时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说明,必要时通过律师介入,防止纠纷扩大化。“此外,也建议企业关注各地最新的政策法规,争取在第一时间用合规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张光耀说道。
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推出的特定类型投诉“不予受理”政策能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实际效果又是如何?对此,WBO也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