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菲商标之争收官,罗斯柴尔德家族笑到最后(内附律师点评)

2016-05-28 12:06 WBO葡萄酒商业观察

文 | WBO 团队

近日,有媒体披露了拉菲与拉菲庄园商标案件最新的进展。据报道:在这场历时数年的行政案中,“Lafite”商标注册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提出争议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的“拉菲庄园”商标。金色希望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该案件后,判决认定,通过相关媒体的介绍,结合拉菲酒庄的“Lafite”葡萄酒早在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就进入中国市场的情况,国内的相关公众能够了解到“Lafite”呼叫为“拉斐”、“拉菲特”、“拉菲”,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拉菲庄园”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最高法指出,判断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不仅要考虑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还应考虑而至是否已经在相关公众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最高法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指出:非以诚信经营为前提的商业成功与市场秩序不是维持商标注册的正当理由。

近年来,从“乔丹”商标之争的判例到“拉菲”商标之争的判例,逐步凸显中国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
 


北京君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春祥对此的点评:

享誉国际的拉菲葡萄酒为国人津津乐道,赞叹其天鹅绒般的口感。如今,拉菲又为国人增添了一顿法律饕餮大餐。拉菲似乎“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在中国葡萄酒市场上,拉菲也一直被山寨着,拉菲有烦恼。于是,在众多的模仿者中,拉菲酒庄选择了“拉菲庄园”,向其宣战。

2011年8月24日,拉菲酒庄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拉菲庄园”的申请,2013年9月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55856号《关于第4578349号“拉菲庄园”商标争议裁定书》,“拉菲庄园”商标被予以撤销。

拉菲酒庄和南京金色希望酒业公司双方易地再战,“拉菲庄园”的权利人南京金色希望酒业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第55856号裁定,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7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第55856号裁定。

南京金色希望酒业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第55856号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行(知)终字第3129号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731号行政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55856号裁定。

两审终审,拉菲酒庄似乎陷入了绝境,拉菲酒庄只能作出最后的冲刺,以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3129号行政判决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知行字第230号行政裁定,决定提审本案。

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3129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731号行政判决。简单地说,拉菲酒庄赢了,笑在了最后。

从2011年8月到2016年底,历经五年多的时间,似乎一场腥风血雨,如今尘埃落地。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拉菲酒庄胜在何处?这场法律盛宴给出什么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的关键判词给出了答案和启示:“作为经营葡萄酒商品的同行业竞争者,金色希望公司理应知晓拉菲酒庄及其商标的使用情况,应有合理避让,却仍在葡萄酒等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引证商标对应的中文译法‘拉菲特’‘拉斐’‘拉菲’相近的争议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所标示的产品来自拉菲酒庄或与拉菲酒庄存在某种关联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