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水客以每瓶30-480元运费偷运名庄酒,东莞波乐酒业老板被判了10年

2021-06-29 16:19 WBO葡萄酒商业观察 WBO团队

文 | WBO团队

编 | 饶倩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高院公布了一起低报关税和走私名庄酒的案件,东莞波乐酒业两名股东分别被判处10年刑期,该公司被处以罚金5400000元。


01

低报+水客,偷逃关税花招多


据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广东省东莞市波乐酒业公司成立于2008年,被告人温某波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金某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二人均为波乐公司的股东。波乐公司的进口及销售事宜均由二人共同商议后决定并负责。


2011年1月至2016年9月,二人共同商议后,决定以波乐公司的名义,从法国、意大利等地采购中、低端红酒,并整柜进口用于在国内销售以牟利。为了降低经营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在上述红酒报关过程中,二人自行修改申报单价或者指使公司文员按照其二人的意思来修改申报单价的方式,并按照修改后的虚假价格来制作相应的报关资料,最终波乐公司以一般贸易低报价格的方式向东莞海关申报进口。据被告温某波供述,报关价比原价低10%-15%。


除了在一般贸易上低报,该公司负责人还在名庄酒贸易上打起了歪主意。2008年至2012年,被温某波通过注册成为英国某红酒交流平台会员的方式,从境外购买高端红酒,待上述进口红酒运到香港后,再由被告人金某与安排水客携带入境,金某与会按照每瓶30元(人民币,下同)到480元不等的价格,依据水客所携带红酒的价值大小来支付相应的运费。名庄酒的品牌有奥比安、靓次伯、拉图、拉菲、武当、龙船等。


法院查明,波乐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酒类涉嫌偷逃应缴税额达3001318.51元;以水客走私方式入境的酒类涉嫌偷逃应缴税额达2467053.14元。


一审法院判决:东莞市波乐酒业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400000元;温某波与金某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暂扣的波乐公司红酒一批,由扣押机关东莞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


02

以走私名庄酒用于请客送礼为由

要求轻判被驳回


审判决后,波乐公司对于原判认定波乐公司走私的金额持异议。并认为对波乐公司的罚金刑过高。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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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波辩称,水客偷带走私部分远没有原判认定的数额多,仅有偷逃税款约30万元左右的酒品系通过水客入境用于请客送礼,原判仅凭来历不明的手写记事纸、混乱不清的出库入库单、收据即认定走私偷逃税额为246万余元,明显不当。


金某与则辩称自己是自首,且在公司只负责销售,对低报具体过程不清楚。


广东高院经调查发现,温某波所说的金额并无佐证,而金某与归案前已掌握波乐公司走私犯罪的线索,且金某与系被动归案,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的自首的相关规定。


广东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处波乐公司罚金540万元,判处温某波、金某与各有期徒刑十年,系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波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走私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为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