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小刚为何亲自起诉这家葡萄酒公司?

2022-05-17 18:54

最近,一家葡萄酒公司就因为自己发布的官方微信文章使用了知名电影导演、演员冯小刚的肖像,被冯小刚告上法庭。尽管这篇文章的点击量仅25次,但依然赔偿了10000元,也就是每阅读一次值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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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推文使用冯小刚肖像被告,被诉公司:浏览量仅25人次


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4民终166号描述:上海葡沃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在旗下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老炮儿|六爷如果……,也许……》的配图文章,文章使用了6张导演、演员冯小刚的肖像图片。文章中还有关于“葡萄酒”的介绍和推荐内容,结尾处有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信息。



《老炮儿》于2015年12月24日上映,冯小刚靠主演这部电影获得了影帝。上海葡沃公司发布这篇文章或为蹭热点。


2020年12月10日,冯小刚对上述信息进行取证,此后将上海葡沃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在一审获得胜诉。


上海葡沃公司不服,在二审中辩称:自己没有侵犯冯小刚的肖像权。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在涉案文章中使用电影剧照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涉案文章系艺术赏析文章,剧照配图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符合规定,不构成侵权。


上海葡沃公司还称:该文章传播的范围极小,截止目前浏览量仅有25人次,没有扩大至更广泛的社会大众,造成的社会影响几乎可忽略不计,也不会给被上诉人的形象带来任何负面的影响。


此外,该公司还认为冯小刚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因为文章中并没有提及“冯小刚”的相关内容,其中仅涉电影《老炮儿》中“六爷”的相关情节及剧照,故即使侵权也应由电影《老炮儿》制作者主张权利,而非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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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植入商业信息,最终被判赔偿10000元


冯小刚辩称:涉案侵权文章植入了商业信息,里面有酒的产品海报和二维码,不属于个人学习,应属于商业宣传,侵犯被上诉人肖像权。剧照包含了被上诉人的形象。一审判决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


冯小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海葡沃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向冯小刚公开赔礼道歉,向自己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155000元。


法院则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上海葡沃公司未经冯小刚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冯小刚的多张肖像,吸引公众关注、阅读,推广商品,商业属性明显,已经构成了对冯小刚肖像权的侵犯。


但法院也指出:虽然冯小刚作为艺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者上海葡沃公司因此获得的利益。


二审法院判决上海葡沃商贸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向冯小刚赔礼道歉,刊登费用由上海葡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外,上海葡沃商贸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小刚经济损失10000元。


就此,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春祥律师指出:商业性质的文章一旦公开发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肖像,就是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一般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WBO在此也提醒酒商朋友,在宣传推广葡萄酒时,特别是希望借热点事件和人物吸引流量时,需注意不要侵权。


*部分内容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