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下416.2万元的罗曼尼·康帝等后发现单证不齐,买家起诉嘉德拍卖行

2023-08-01 13:35


近期,一家公司从嘉德拍卖行拍下价值416.2万元的罗曼尼·康帝等名酒后,以拍卖行提供的单证与拍品不匹配为由,将拍卖行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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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竞拍价值416.2万元名酒后,起诉拍卖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2民终7734号披露:2022年6月,尚志市茶余酒后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竞买协议》,并以4162000元的落槌价拍下嘉德公司拍卖的葡萄酒。包括32瓶罗曼尼·康帝葡萄酒,云顶、麦卡伦、轻井沢、余市、宫城峡等11瓶威士忌,以及18瓶武戈伯爵酒庄特级园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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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合约约定:竞买人知悉,拍卖人无法保证拍卖标的真伪、品质及价值,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拍卖前,嘉德公司将所有拍品预展了三天,竞拍公司有机会先查看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再决定是否竞买。


然而,茶余酒后公司之后因单证有瑕疵,向嘉德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嘉德公司披露所有拍卖标的的委托人信息、对应的海关报关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若海关报关单与背签所列经销商信息不符,请予以说明并提供拍品来源的流转性文件。


据了解,在起诉前,茶余酒后公司就要求嘉德公司提供了相关单证,但其在审阅单证后认为,部分拍卖标的的中文背签所列“经销商”与报关单所列“进口代理商”不一致,报关单上产品名称未标注具体年份及数量,有的报关单甚至没有产品名称。


茶余酒后公司称,其要求嘉德公司承担的并非瑕疵担保责任,认可涉案拍品均是进口商品,而是对报关单及商品证明等单证有异议。


嘉德公司辩称:中文背标标明的经销商与报关单代理商不一致是进出口行业的常见现象,因为经销商不是自己去做商品报关,而是委托专门的进口代理商去做报关。而报关单是否显示年份则是由海关部门自行决定如何填写。


另外,嘉德公司称已将报关单全部提供给茶余酒后公司,足以证明拍品系合法入境。关于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由于委托人并未全部向嘉德公司提供,故嘉德公司仅将已收到的一份证明提供给茶余酒后公司。


茶余酒后公司表示,根据《民法典》,嘉德公司作为特殊买卖合同关系项下的出卖人主体,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若不能提供,则面临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或被消费者主张欺诈索赔。


对此,嘉德公司觉得很冤,称自己只是受托拍卖,挣拍卖佣金,不应承受出卖人主体的义务。且按照与茶余酒后公司签署的合约,自己也没有提供任何单证的义务,积极配合已是仁至义尽。


在一二审中,法院都支持嘉德公司的辩护,茶余酒后公司的起诉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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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起诉方向有误,拍卖人不能靠声明免责


对此案件,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春祥律师认为,茶余酒后公司起诉的方向有误,该公司将拍卖合同理解为特殊的买卖关系的观点是不对的,应根据《拍卖法》上诉。


赵春祥指出: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但在此案中,拍卖人并未在拍卖前告知部分拍卖品有单证不齐的瑕疵。这是茶余酒后公司可以上诉的方向。


许多拍卖会都有类似“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品质及价值,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声明。那么,假如竞拍者真的拍到了假酒,难道也无法胜诉吗?


就此,赵春祥认为并非如此。《拍卖法》第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基于这一条法规,竞拍人拍到假货,是可以起诉的。


事实上,根据《食品安全法》,单证不齐、无法证明真伪的葡萄酒,也是市场监管局禁止流通的,茶余酒后公司亦可用该条法规进行起诉。


部分内容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