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起葡萄酒相关的职业打假人案件被驳回,“标签找茬”时代终结?

2025-06-12 09:52

近日,WBO在裁判文书网发现多起围绕奔富葡萄酒“无生产日期”的索赔案件。


其中一起案例显示,职业打假人将目光瞄准到即时零售平台,以产品没有中文生产日期为由,向平台订单发起投诉、索赔;另一起案例则是以相同的理由进行索赔,但其败诉后又将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诉上法庭,进行二审。


两起案例均以驳回败诉告终,相关判决明确了“标签瑕疵不足以构成惩罚性赔偿”。这是否意味着职业打假人“标签找茬”的暴力时代正在落幕?


1

盯上即时零售平台,索10倍赔偿


2025年3月,河南省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奔富葡萄酒索赔案:2024年8月王某通过某团外卖平台在某丁公司运营的“三全路某乙店”购买了4瓶奔富BIN407付款1726元,收到酒后,王某认为瓶身未以中文形式标注生产日期,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标签规定,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合计18986元。


而某丁公司辩称瓶身喷码“L9159914:30VP”为澳洲标准生产日期(2019年第159天)。在此前,金水区市场监管局就该问题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属标签瑕疵,非实质违法。


同时,法院查明该酒品经京东万商平台的“帝宁庄园酒业旗舰店”从贵州某公司购进,货品源头为成都某公司独家销售指定系列,整个采购链路清晰,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此外,判决指出,涉案酒品酒精度15.5%属免标保质期范围,外文喷码日期客观存在,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也未误导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标签瑕疵不构成惩罚性赔偿前提,遂支持退货退款,驳回十倍赔偿请求。


通过该案件可以发现,面对职业打假人提出的高额赔偿请求,法院并不会一味支持,而是更加强调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与主观动机的合理性。


2

商品索赔到起诉政府的“程序博弈”


然而,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路径正发生微妙变化。除在即时零售平台索赔外,部分人在败诉后将矛头直接指向监管机关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程序发起“程序博弈”。


2024年4月15日,刘某向淮滨县市场监管局举报某超市销售的奔富BIN128“无生产日期”涉嫌违法。监管部门核查发现,酒瓶标注有灌装日期,且为合法法拍酒,并无违法情形。最终,监管部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正式函告刘某。


对此处理结果,刘某表示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将市场监管局及县政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刘某与淮滨县无工作关系、生活关联,查看微信记录显示其举报目的为“退一赔七”,认定其行为属职业性索赔。


二审中,刘某提交新证据,包括:标称进口商“天津市兴利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声明未进口该酒,销售过案涉红酒;珠海公安局信息公开回复显示,第三人“法拍手续”中标签与实际不符,酒瓶缺进口标签及中检溯源码。


与此同时,刘某质疑一审法院采信了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的材料,并未查明全部事实,程序不公。对此,二审中,市场监管部门重申,已核实商品来源及处理程序合规,依据充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3

“打假式诉讼”界限逐步明晰


不难发现,在即时零售发展迅猛的当下,各平台已成为职业打假的主攻目标,进口酒、保健品等标签敏感品类首当其冲。然而法院与监管机构对“打假式诉讼”的界限逐步明晰。


一方面,若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外文标识可识别且来源合法,不构成消费者误导的,法院仅支持退货退款,不适用暴力赔偿。上述案例中,“可退不可赔”的判决,直接切断了牟利链条。


另一方面,如果购买行为与生活消费无关,比如像异地下单、高频索赔、无实际消费需求,法院会否定“消费者”身份。即便程序完备,只要被认定为职业性索赔,惩罚性赔偿主张大概率被驳回。


某即时零售平台的葡萄酒商何润则表示,目前在一些24小时的店铺中,进口酒类是职业打假人的重点关注对象。这些打假人经常在深夜下单,利用平台快速配送的特点获取证据,甚至同一批人会针对同一商品在不同店铺反复下单。何润还透露,有的甚至带着公证人员进行收货。


由此可见,即时零售的合规要求其实更为复杂。商家需警惕标签、喷码、供应链等环节,从进货凭证、中文标签制作到商品描述,任何细节都可能被打假人转化为索赔的“武器”。尤其对进口商品,需确保外文标识可翻译、溯源链条可验证,以应对挑战。


山东葡萄酒商李航告诉WBO:“无论是实体店还是即时零售,酒商们一定要做‘逆向思维’,要从‘打假人眼里’查缺补漏,检查好相关商品。同时也要勇于应诉,不要被索赔吓到,有些打假人其实很怕认真打官司,因为他们自己也知道自己的诉求存在漏洞。”


对商家而言,从进货到销售每个环节都做到合规,不仅能有效应对可能的投诉官司,也能让整个行业摆脱“恶意打假”的混乱局面。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