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职业打假人”认定新标准,牟利性维权者将纳入异常名录
近年来,一些人以维权为名,故意购买瑕疵商品,继而批量投诉举报,甚至虚构事实,以索赔为目的对商家频繁施压,将“维权”异化成“职业牟利”。酒类行业首当其冲,不少酒商因标签瑕疵等问题而背负经济损失与诉讼压力。
在此背景下,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文件首次在地方层面明确“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认定标准,并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举报不予立案,为遏制恶意打假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依据。
1 符合五类特征的将认定为职业打假人
牟利性维权造成的市场扰动已引起多个省市关注。近年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陆续在官方文件中提出,要将治理职业打假乱象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上海此次推出的《若干意见》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
《若干意见》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全市执法和司法实践,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作出了明确界定。
WBO注意到,“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核心特征包括:购买或使用商品远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短时间内反复向同一或同类经营者购买相同商品或服务;明知商品存在标签或质量问题仍多次购买;投诉文书呈现明显模板化、格式化特征;投诉身份信息模糊或虚假。
这些特征将作为综合研判的重要依据,一旦认定属于牟利性职业维权行为,将被纳入“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名录由投诉举报处理部门审核管理,实行区级初审、市级复核的机制,同时建立动态更新制度,一旦发现当事人不再符合相关特征,将及时移出名单,确保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维权权利。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还要求相关部门建立跨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管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发改、网信、信访等部门将共享“异常名录”信息,对来自异常名录人员的投诉、举报严格审查,防止因恶意投诉造成行政资源浪费。
此外,《若干意见》还规定,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已经进入调解程序的,可以终止调解。对举报类案件同样严格把关,对不满足立案条件的依法不予立案。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例显示,法院已经不再支持这类惩罚性赔偿,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要求一再驳回。
今年12月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一起案例显示,付某在某某便利店花费19500元购买了5瓶奔富BIN707,后因其中文标签标注的产地、原料、进口代理商等关键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认定其为三无产品,要求十倍赔偿,但法院发现,他同时段还有8起类似诉讼,购买行为明显超出合理消费需求。最终,法院认定其索赔不当,驳回其诉求。
除了上海,湖北、山东、吉林等地也开始推动治理职业打假乱象,相继明确“六类投诉不予受理”,职业打假行为在多地面临更严格的审核。(详情见《多地市场监管局出台“6类投诉”不予受理新规,职业打假人“碰瓷”酒商遇阻》)
2 政策落地,酒商“松绑”
青岛一位曾经被职业打假人“盯上”的餐饮商家赵辉则回忆称,之前因为有一批进口葡萄酒的外文标签有细微瑕疵,被职业打假人连续索赔。“当时对方态度强硬,暗示如果不私下赔钱就会一路告上去。”赵辉说,为了应对诉讼,他投入了大量时间与律师费,“最后虽然法院支持了我们,但整个过程已经严重影响正常经营。”
赵辉还表示,职业打假往往呈跨区域活动特点,“今天在北方,明天可能又跑到南方,相关政策如果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规范,效果会更明显。”
上海酒商郑平告诉WBO:“最近确实少了很多职业打假的人来‘挑刺’。一方面是我们自身也更规范了,另一方面,肯定也是这些新规出台,让一些恶意索赔的空间被压缩了。”在他看来,政策不仅保护了守规经营者,也节约了行政和司法资源,使商家能够把更多精力放回到产品和服务上。
他补充说:“当然,企业自身也不能松懈,标签、溯源、储运等环节都要严把质量关,避免给这些‘打假人’留下可乘之机。”
青岛公益律师张光耀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维权必须建立在真实消费需求基础上,一旦脱离该原则,例如明知问题仍故意购买、重复购买、制造消费证据等,行为性质就已偏离合法维权范畴。
张光耀认为,酒商以及零售商在日常管理中,应该妥善保存销售凭证与沟通记录,在遇到异常投诉时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不要惧怕麻烦,必要时由律师介入,防止纠纷被恶意放大。
由此来看,《若干意见》的出台释放了积极信号。但文件出台只是第一步,更关键的是执法机关在基层执行中能否真正落实、形成震慑。后续政策效果如何,WBO也将持续关注。
*部分受访者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