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跨境电商走私奔富等酒,偷逃关税1.45亿元,主犯被判9年

2025-07-03 17:22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偷逃税款高达1.45亿元的走私酒水案件进行了二审判决。据了解,庄某为首的走私团伙,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从境外走私葡萄酒、洋酒等酒类货物进境内地,再售予境内客户牟利。

判决书显示,对该案犯罪嫌疑人庄某判处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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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葡萄酒、洋酒,两年偷逃关税高达1.45亿元

裁判文书网显示,在2019年底至2022年7月,该案主犯庄某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为多个在境外订购酒水的公司、个人从香港等地走私葡萄酒、洋酒进境内,偷逃关税高达1.45亿元。且该案涉及香港、上海、深圳、福州、汕头、武汉等地。


据了解,庄某在2019年底,经其朋友介绍认识了龙某,龙某向庄某介绍了通过跨境电商方式将葡萄酒等货物清关入境的业务,双方就通关费用、货物流转及如何交付货物等事项进行协商。庄某决定委托龙某帮其将货物清关入境,并于2020年6月正式开始合作。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庄某便在香港采购葡萄酒、洋酒,然后运至龙某指定的香港仓库,龙某收到庄某的货物之后,将货物从香港运输至武汉综保区申报入区,后委托陈某为首的通关团伙,以伪报的跨境电商贸易方式报关入境,再转运至深圳交付给庄某,庄某确认无误后向龙某支付清关费,后将走私的葡萄酒、洋酒销售给汕头等地的客户牟利。经计核,2020年6月至8月,庄某委托龙某走私红酒、洋酒共29,886瓶,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79.87万元。

在初次走私成功,尝到甜头后,庄某“信心大增”,计划起了参与一起奔富葡萄酒走私案,逃税高达1.33亿元。

在2021年3月,福建某有限公司通过罗某介绍与叶某合作,由叶某以每瓶人民币55元-65元的价格帮助该公司将在境外采购的奔富葡萄酒走私入境至位于福州的闽侯仓库。期间,庄某负责提供国内银行账户接收福建某有限公司支付给叶某的通关费用,取现后再交给叶某。经计核,庄某参与此次该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3亿元。由于庄某在其中的关键环节起主要作用,故法院认为其为主犯。

2021年3月,庄某接受李某委托,再次找到叶某通关团伙将货主在境外采购的名庄葡萄酒从香港仓库走私入境暂存在深圳市龙岗龙山工业区某仓库,再由叶某通过货拉拉等方式交付给李某。期间,庄某还具体负责传递送货地址和送货时间、对账等事宜,并根据叶某要求亲自或安排他人去货主处收取通关费用的现金。经计核,2021年3月24日至2022年7月25日,庄某走私红酒共8,256瓶,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35.43万元。

此后庄某持续作案,在2021年7、8月,庄某接受顾某委托,帮助顾某寻找通关渠道,并在境外购买的葡萄酒走私入境。随后庄某再次联系到香港的叶某,商定好由叶某以每瓶人民币45元至292元不等的价格为顾某将葡萄酒走私入境。

顾某将在境外采购的葡萄酒酒运至叶某指定的香港仓库,由叶某走私入境后运至上海交付给顾某。在该过程中,庄其从中收取千分之六的好处费。经计核,2021年8月至10月,庄某走私红酒共4,895瓶,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30.98万元。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庄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予以没收。其中龙某、叶某、罗某、陈某、福建某公司、顾某、李某已于另案处理。

02

该案涉及奔富葡萄酒,偷税达1.33亿元

据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件信息显示,庄某两年走私的葡萄酒、洋酒中,走私奔富葡萄酒偷逃的税款高达1.33亿元,占总逃税款的91.7%。与此同时,庄某也基本都从香港进行走私入境。有业内人士表示,在2021年3月28日-2024年3月期间,澳洲葡萄酒进入中国内地需要缴纳税率高达116.2%-218.4%。海关总署进口税率显示,富邑公司的关税为175.6%。


图片来源海关发布,与本文内容无关


在2020年,奔富BIN407在超市售价为600元左右,但2022年、2023年,奔富BIN407在超市要卖到1200元左右。而在反倾销时期,奔富在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地区是零关税,其中的巨大利润,让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此外,由于跨境电商是将葡萄酒先申报进入保税区,享受保税政策,在保税区内,货物可以暂不缴纳关税等税费,这让以庄某为代表的犯罪分子动起了歪心思。

有某跨境购负责人认为,庄某通过跨境电商走私酒水,很有可能是利用“三单”造假。

一是制作虚假订单:走私团伙雇佣技术人员搭建跨境电商平台,设置程序批量伪造订单。他们还会收集大量公民身份信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葡萄酒等货物,制作成虚假的个人购买订单,使货物看似是个人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

二是伪造支付单: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勾结,利用虚假订单信息生成虚假支付单,制造出消费者已经支付货款的假象。这些支付单上的金额往往与实际货物价值不符,以达到低报价格的目的。

三是制造虚假物流单:将快递单号、收件人信息发给快递公司,要求其制造虚假物流信息,包括派件时间、派送时间、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等,使货物的物流轨迹看起来是正常的跨境电商物流配送,但实际上货物可能并未真正按照订单信息进行配送。

WBO在此也提醒经销商们,一定要从可靠渠道采购正规报关的葡萄酒,避免相关法律风险。